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章程
本會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一屆第一次大會員大會訂定
臺灣省社會處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八四)社二字第七二三八六號函核備
本會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八日九十年度會員大會修訂
本會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第十六條內容
內政部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內授中社第0960018319號函核備
本會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本會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第七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本會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八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本會民國一○八年十月十三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技師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名稱為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促進會員聯繫、發揚服務精神、促進機械工業建設、維護公共安全、保障會員應有法定權益及提高
專業技術水準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臺灣省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本會會址設於臺灣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章任務
第 六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會員聯繫。
二、調解會員業務上之糾紛。
三、增進會員福利。
四、保障會員法定權益及推動社會福利事項。
五、訂立業務章則及公約。
六、促進機械工業技術之研究發展及刊物出版。
七、業務問題之解釋。
八、對外聯絡之保持。
九、執行本會會務及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十、受理委託辦理各種機械工程之研究、審查、鑑定及顧問諮詢等相關服務。
十一、積極參與或舉辦各項社會相關學術及技術之交流活動。
十二、接受政府或民間機關委託辦理各項勞工機械安全教育及相關法令、機械設備技術等訓練。
第三章會員
第 七 條:凡依技師法領有機械工程科技師執業執照者,均可加入本會為會員。已領有機械工程科技師證書而尚未執
行業務者,得申請為本會之「贊助會員」。
第 八 條:凡申請加入本會者,應先填具入會申請表連同相關證件乙份,送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即通知其繳納入會費
及常年會費後發給會員證,始為本會會員,本會依年度繕具名冊,呈報主管機關備案。
第 九 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停止其會員權利,但不影響執業技師依技師
法執行業務之權利或依技師法規定送請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一.違反法令、本會章程、公約或倫理規範之行為。
二.違反本會業務章則及有關規約。
三.損毀本會或會員名譽情節重大者。
第 十 條:期限內未依規定繳納常年會費,經催繳後無效者,停止會員權利,但不影響執業技師依技師法執行業務之
權利。
第 十一 條:會員受停業處分或自動申請停業者均已喪失其會員資格,應自動將會員證繳回本會。再由本會呈報中央主
管機關,不再受理其承辦之業務。
第四章權利與義務
第 十二 條:本會會員具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應用本會所有各項設備及資料權。
三、享受本會出版刊物及各項福利權。
四、享受各方給予本會之權利。
五、對外得使用本會會員名義權。
本會「贊助會員」具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應用本會所有各項設備及資料權。
二、享受本會出版刊物及各項福利權。
第 十三 條:本會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簡則、辦法及各項會議決議之義務。
第五章公約
第 十四 條:本會會員應遵守下列公約:
一、不違反本會章程、簡則及辦法之各項規定。
二、嚴守因業務而知悉委託人之祕密。
三、除受領委託人約定之酬金外,不接受任何有關業務上之贈與利益。
但如承辦慈善機關或團體等非營利機構之委託服務,或政府機構有關公益性服務而不收報酬或減低報酬者,不在
此限。
第六章酬金標準
第 十五 條:會員受委託辦理業務時,得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之相關規定。會員受本會委託執行業務者,得經理事會通過酌支服務費,其辦法另訂之。
第七章組織及職權
第 十六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七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決議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團體之解散。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八 條: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就全體會員中用無記名連記
法選任之,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以次多者為候補,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理事會應由理事以無
記名連記法選舉三人為常務理事,並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
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 十九 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二十 條:理監事如有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二十一條:本會得視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或小組,其組織另訂之,其財務應由公會總收總支,不得另編年度經費與預
決算。本會得設總幹事一人,均由理事長遴選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免,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列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之職權如下列:
一、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議決案。
二、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處理日常會務。
三、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之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
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大會議決案及會務之推行。
二、稽核本會之財務收支及帳項報告及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五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名,名譽理事、顧問、會友各若 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八章會議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分下列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聯署,或監事會函請理事會召集時召集之。
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召集之。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列會者不受此限制,但均
應敦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出席,超過出席會員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種事項之決議應以出席會員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行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之處分。
三、理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會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二十八條: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之,必 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理事會之決議以理事過半數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同意行之。召開理、監
事會議應於七日前通知,會後將會議紀錄分送各會員,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
事、監事會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 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
同辭 職。
第二十九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 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九章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叁仟元。
(於會員入會時繳納,贊助會員無需繳納,但成為正式會員時需補足)。
二、常年會費:正式會員新台幣陸仟元、贊助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個月底前繳納)。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及收支預算表,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
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
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或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及基金收支
表,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五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會員大會,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凡本會之前會員,再申請入會時,如在退會前有欠繳費用者,須繳清舊欠費用。
第三十四條: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剩餘之財產應歸屬重新組織之機械技師公會。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